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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49條的規定,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改變商標標樣,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如果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注冊商標。
在實際使用中,對于商標的非顯著性元素進行的微小改變不影響商標認同的行為還是適當寬容的。
但如果是比較大范圍的改變,還是建議對該商標重新進行申請。
重新申請,則審查員將會根據新申請的審查標準和流程進行審查,注冊的成功率也將會根據是否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而進行判定。
所以建議在商標新申請前進行商標圖形的查詢,在查詢成功率高的基礎上再進行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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