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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商標異議被商標局裁定后,并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定性,只有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后15天)內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復審,裁定才生效。如果您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標局的裁定,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一但受理了商標異議復審申請,則商標局對該異議商標的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裁定。《商標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總之,法律已經給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機會。通過“商標異議復審”的程序,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商標異議復審的申請程序
商標異議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和 《商標評審規則》 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雙方當事人之一(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異議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異議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異議復審的書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并在《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上注明:
復審商標的名稱、初步審定號(國際注冊號)和異議裁定發文號;
申請人的名稱、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職務;
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的的名稱和住所;
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和聯系電話。
同時/曾在哪些類別對相同商標提出評審申請。
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章;
申請日期。
(2)被異議商標為國際注冊的,應在注冊號前加“G”。
(3)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須填寫準確的名稱和有效的聯系地址。
(4)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其名稱后填寫其身份證件號碼。
(5)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異議復審活動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共有商標的當事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在此申請書(首頁)申請人及其聯系人或被申請人欄目中只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及其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其他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的當事人應在所附材料中寫明。代表人發生變更時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6)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授權其在中國的代表人辦理商標異議復審事宜的,其代表人視為申請人的聯系人,并在申請人的聯系人、通信地址、聯系電話欄目中填寫相應的內容。
(7)被申請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在此申請書中只填寫其中一個被申請人的名稱及地址,其他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應在所附材料中寫明。
(8)申請人需要在提出復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4、具體評審請求、理由、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據應按《商標評審規則》和所附《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要求填寫: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商標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注明附件編號和數量。
上述連同此申請書(首頁)一并提交,同時需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副本。
5、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印章的《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原件,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7、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8、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9、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鑒定部門及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10、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提交外文證據的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譯文具體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必要時,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的部分進行翻譯。
雙方當事人對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委托專業翻譯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提交的譯文。
11、評審規費:申請復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申請1500元。
12、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13、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二、商標異議復審的評審和裁定
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的商標異議復審申請,將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和裁定。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1)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異議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標局的異議裁定,核準該復審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
(2)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駁回該復審商標的裁定;
(3)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務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中,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注冊,駁回被異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注冊;準予被異議商標在另一部分異議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冊,對該核準注冊的部分,移交回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發給商標注冊證。
商標異議復審當事人在收到《商標異議復審裁定通知書》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評審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商標異議復審當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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