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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搶注包括如下三種行為:
(1)將其他人已經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冊的商標搶先注冊,并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上,以利用他人在該商品或服務中已經建立的消費者信任;
(2)將他人的馳名或知名商標申請注冊在與原商標不同的商品及服務上,以引導消費者將其商品與馳名或知名商標所代表的信譽聯系起來;
(3)將著名企業的名稱、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藝術形象搶先注冊為商標,從而誘使消費者將其商品與這些著名企業、名人或知名藝術形象聯系起來。
商標惡意搶注的前提是他人有在先的權利存在,商標注冊人對此明知,且心懷惡意,在國家工商總局搶先申請注冊。一般而言,其目的都是讓消費者將搶注者的商品及服務與他人的商標或者藝術形象對應起來,將消費者的信任嫁接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來。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的本質就在于通過搶注行為,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 商標惡意搶注首當其沖損害了被搶注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被他人惡意搶注的權利人,一旦發現自己的權利被搶注者侵犯,如果搶注的商標尚在公告期內,則可以向國家工商總局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對國家工商總局的結論不服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復審。如果搶注的商標已經獲準注冊,但是尚未超過5年期限,則可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提出爭議,馳名商標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如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該裁定的3個月內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如對該院的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不服,還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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