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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商標復審,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jīng)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jù)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
對于被駁回的商標, 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駁回復審程序。對于提起駁回復審程序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
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4、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
5、交納商標評審費。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xù)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shù)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shù)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核駁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核駁意見,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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