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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一定要按商標注冊證上圖樣使用,不得改變其形體。 商標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經濟或法律原因而導致的不使用,可以作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也不會因此而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商標的使用和撤銷 商標法第四十四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如果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即法律適用),該注冊商標就可能被撤銷。所以,商標的法律使用在商標的法律保護中具有重要意義。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所以,商標的法律使用包括商標的實際使用和“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等情形。[1] 根據上述規定,商標的法律使用除實際使用外,通常還包括下列情形:對商標進行大規模的廣告宣傳是使用該商標,如在報紙、雜志、電視、廣告等各種廣告媒體上進行商業宣傳;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以被許可人的使用也視為該商標的使用;完全以出口為目的,在本國內將商標附著于商品或者其包裝物、包裹物,也視為該商標在本國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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