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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絕對禁止注冊的情形:
a)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b)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軍旗相同或者相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c)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d)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e) 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近似的;
f)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g)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h)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i) 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注明商標組成部的除外;已注冊使用的地名商標繼續有效。 2)相對禁止注冊的情形:
a)直接描述商品的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予以注冊;
b)申請商標注冊不得與受法律保護的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其他商標相沖突;
c)申請商標注冊不得與他人已注冊或申請在先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
d)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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