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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撤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存在的問題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轉讓人對自己注冊商標的處分,是法律賦予轉讓人的一項民事權利。法律對轉讓人行使該該權利有一定限制,即注冊商標的轉讓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如果在轉讓過程中雙方一致同意撤回該轉讓申請.或者一方反悔,另一方無異議,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實踐中,商標局的工作程序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向商標局提出了注冊商標轉讓申請,無論發生何種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轉讓被核準后,辦理二次轉讓,即再由受讓人將注冊商標轉讓給轉讓人。為什么商標局對注冊商標的注冊申請、異議申請、爭議申請,均允許當事人撤回,而對轉讓申請卻不允許當事人撤回呢?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則的規定,
只要當事人自愿解除轉讓協議,任何人都不能強迫其必須轉讓或必須受讓注冊商標。商標局關于不得撤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的規定,顯然違反了上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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