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者:ycyx@163.com 發布日期:2015/7/31 8: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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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由受讓人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存在的問題《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而在商標局的審查轉讓程序中,所謂的“共同提出申請”僅僅是要求《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上有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公章。其它有關轉讓的手續,《商標法》均規定由受讓人辦理。但通過金剪刀案不難發現,僅有受讓人辦理注冊商標轉讓事宜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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