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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被注冊和被權利人合法使用的證據材料。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被許可人應當提交商標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2)注冊商標權利人身份的證明材料商標人是單位的,應當提交注冊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商標注冊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
(3)注冊商標的其它材料,例如是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商標在行業內的知名度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2、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戶口簿、住所、主要營業地、營業執照以及負責人姓名、衛生許可證、工商登記資料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商標犯罪行為的證據。包括:
(1)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商標標識及使用該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影像等;
(2)犯罪嫌疑人制造、銷售上述商品的意向書、合同書、宣傳材料、價格標簽等;
(3)買受人、產品的加工、運輸、倉儲等相關人員關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以及犯罪結果的證言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冬季、目的方面的證據。旨在證明犯罪嫌疑人對注冊商標的知曉程度。
(1)犯罪嫌疑人與注冊商標權利人曾經發生業務合作的有關文件;
(2)注冊商標在犯罪地的知名度,等等。
5、制造、銷售金額、非法經營額的計算依據。銷售金額或者非法經營額反映商標犯罪行為實施的規模,是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罪的輕重的重要依據,是控告商標犯罪的重要證明材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定或者酌定從重情節的證明材料。
(1)涉嫌產品的數量。表現為庫存記錄、運輸記錄、銷售記錄、合同、發票、賬簿等書證形式。
(2)單價或總價。表現為銷售記錄、合同、發票、賬簿、價格標簽等書證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因同一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敗訴。證據材料體現為行政處罰書、判決書等。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商標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等其他情節的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包括制造、銷售的場所的照片,有關證人的證言,工商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記錄、聽證記錄,有關部門的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公證書,制造或者銷售過程的錄像資料等。
(二)控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應當收集的證據材料。
控告本罪時,上述(一)所述的各樣材料均應收集,但本罪不涉及商標標識使用的商品,商標標識的使用商品的情況可不予以收集。除此以外,控告本罪還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關商標印刷方面的資格、行政許可、印刷商標標識的合同、銷售商標標識合同、出貨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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