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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材料的要求:
書證、物證和計算機數據、視聽資料應是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載體,提交原件、原物或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復制件等;但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復印件、照片、節錄本、復制件等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被質疑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或者出示有關證據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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