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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 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申請條件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冊日期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向注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注冊產生的。因此以注冊先后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申請須知
商標評審(商標爭議)申請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案范圍為: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相關手續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該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也就是說,注冊商標爭議必須首先由爭議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在網站下載或打印《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依照要求填寫一式兩份,附以理由書和證據,在法定時限內由代理機構或親自寄送給商標評審委員會,并交納商標評審費。手續不全或超過時限的,以及不繳納商標評審費的,不予受理。
雙方當事人在爭議裁定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爭議人的爭議理由和事實轉送被爭議人,被爭議人在要求的期限內有權答辯,必要時,商標評審委員會通知爭議雙方公開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會議研究爭議雙方所提供的事實和理由,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定。
注意事項
商標爭議材料提交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請書件后,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應在申請書中聲明,且應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在提交補充材料時應附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出的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2)如果申請書件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形式審查后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自受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提交資料
爭議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首頁);
2、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文樣式);
3、當事人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身份證復印件)
4、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5、交納評審費1500元,代理費3000元(不同的代理機構費用不盡一樣)
6、證據材料
(1)商標使用的時間;
(2)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
(3)使用商標的經營業績情況;
(4)商標的推廣及廣告費用;
(5)其他
注: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1)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應為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
(3)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應為注冊商標所有人,且其商標申請注冊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
二、申請時限: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應是對1988年1月13日以后,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申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應自爭議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爭議裁定申請,但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當事人在評審請求中應明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四、當事人對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填寫證據目錄,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五、應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評審程序
商標爭議對象,必須是注冊不滿五年的商標(惡意注冊除外)。但是,對于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過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爭議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還可以申請爭議裁定。商標爭議評審程序如下:
首先,申請人須依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提出爭議理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交被爭議人,并限期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要求爭議當事人雙方公開答辯。
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和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雙方和商標局。撤銷商標的,被爭議人限期交回《商標注冊證》,由商標局辦理手續,并予公告。
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的基本格式
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
(正文樣式)
申請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代理組織名稱:
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副本 份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已注冊商標的所有爭議裁定申請時使用的文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本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
5.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時,應在“事實與理由”中寫明所引證的注冊商標、類別、注冊號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
6.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相關審查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對申請商標實行審查原則,由商標局指定審查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步驟。
形式審查是對商標注冊申請的書件能否受理的審查。形式審查包括對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商標注冊申請書件的填寫是否真實、正確、準確、是否清晰、完備等的審查,即書件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備。
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具備注冊條件的審查。實質審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審查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違反法律禁用條款;二是審查該商標與在先申請或者注冊的商標權利是否有相同或近似。
商標局在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要給申請人發出各種文件,主要文件有:商標受理通知書,如果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要求申請人對原申請內容做一定的修改并回復,那還將送達申請人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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