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是商家進行產品推廣的最終目的。在商家進行產品推廣時,被人們所熟知的營銷手段是著名的4P概念,即“Product(產品)”、“Price(價格)”、“Place(渠道)”、“Promotion(促銷)”。簡單來說就是要求商家要重視產品本身的開發與研究;面對不同的市場狀態與產品生命周期制定不同的價格策略;建立成熟而完整的產品銷售渠道;充分利用廣告、公共關系、人員推銷、營業推廣等多種促銷手段。這些都是構筑產品品牌的重要手段,但更多的表現為從商家主體出發去應對競爭。
商標權轉讓也是一種重要的增強品牌實力的手段,但它更多表現為一種商家間雙方的互動關系。商標權轉讓是一種商標專門使用權的轉讓,可以是全部商標使用權的轉讓,又可以是部分商標使用權的轉讓。轉讓商標使用權的條件是受讓方給予轉讓方一定的商標使用權費用。從對商標權轉讓的含義闡述中我們便可以看到它是建立在商家間互利的一種互動關系上:商標權的轉讓方出讓商標使用權換取使用費,商標權受讓方支付商標使用費獲得商標使用權,增強品牌實力從而擴大銷售量,提高利潤。與前面所說的4P的競爭特質不甚相同,它表現為一種合作共贏的狀態。但我們要注意,這種方式由于是在雙方協商的狀態下進行的,它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
最突出的表現便是關于商標權轉讓的范圍與支付使用商標的費用發生沖突,具體表現為商標轉讓合同條款的模糊不清。例如關于界定轉讓方轉讓商標權限究竟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這個問題如果在合同書中得不到明確便會引發一系糾紛。如受讓方因商標轉讓后,商品銷售量超過預期值,獲利豐厚。轉讓方會以此作為追加使用費的理由,便會引發商標權轉讓的法律糾紛。再如,在轉讓方將某一商標使用權全部轉讓的情況下,因受讓方利用商標作假使商標形象受損,從而也給轉讓方帶來名譽或利益上的損害。對于這種情況,前文所述的商標轉讓公證就顯得十分重要,有助于理清商標轉受雙方的責任界限。
此外,商標權的轉讓還可以在“繼受轉讓”和“行政命令轉讓”的情況下發生。所謂“繼受轉讓”就是商標持有者死亡或注冊公司倒閉的情況下,具有繼承權的個人或企業對商標使用權進行繼承;“行政命令轉讓”顧名思義就是因政府行政命令強制進行商標權的轉讓,這種轉讓方式多發生在國有企業中。由于這兩種形式不涉及另一方,無需合同訂立,模糊性比較小,因此糾紛程度相對小。但不管是哪種商標權的轉讓,商家一定要理性商標專有權的流通過程。既要保證自身權益不受損,又不能侵害對方的權益,使商標權轉讓依法、順利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