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在商標轉讓上出臺了一系列的國家政策和文件。同時有著政策的保護那么關于個人之見的轉讓合同上就成了非常重要的不容忽視的細節。關于轉讓過程中商標轉讓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方面的問題,那是必須的,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合同具備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此規定并未指出商標轉讓合同必須是要式合同,轉讓人和受讓人有時候是口頭約定,有時候是簽訂書面合同,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商標實踐中,一般要求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該合同最好經過公證處公證后匯同轉讓申請書一并提交商標局。
還有非常讓被轉讓人疑惑的就是商標的專用權的時間問題,商標轉讓合同在和合同簽訂時即成立生效或者雙方約定生效時間。而基于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商標轉讓需要商標局的核準,所以專用權的轉移應在商標局核準轉讓申請后正式轉移。 有關無償轉讓的問題 在商標轉讓實務中,有時候會出現無償轉讓的情況。商標轉讓人將商標轉讓給受讓人,但是商標轉讓人并沒有獲得任何對價,或者有的商標轉讓合同明確約定商標轉讓是免費的。 所以在很多人因為商標轉讓非常迷茫的同時我們還是給您提供了最安全罪有保障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