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 除了世界體育盛會外,奧運會還是一場品牌營銷盛會,網絡品牌自然也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作為網絡品牌重要組成部分的域名和商標,二者往往能夠借著奧運會實現快速營銷。奧運期間,搶注奧運健兒名字的域名和商標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搶注是否合法,奧運健兒又將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自然也成了搶注之后的后續話題。
域名
里約奧運會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不少熱門運動員的名字已被搶注成域名。如:女子10米氣手槍冠軍張夢雪、男子56公斤級舉重冠軍龍清泉,帶有他們中文名拼音的域名這兩日紛紛被搶注。而奧運五金獲得者吳敏霞,其名字對應的域名早在2012年已被注冊。
注冊域名是否合法要看注冊者是否存在惡意、不正當競爭的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五條規定,注冊人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或者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便可認定注冊人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一旦發生惡意搶注事件,要想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就要注意保留證據,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
商標
當然,奧運健兒名字被申請注冊為商標的事件,如“林丹”牌飼料、“葉詩文”牌泳衣、“陳一冰”牌冰淇淋等。那么,遇到這種情況,運動員是否可以維護自己在商標法上的權益?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盜用、假冒其姓名。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可依據第三十三條要求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可依據第四十五條提起宣告該注冊無效的形成程序(以“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為由請求宣告注冊無效要受五年期的限制)。
同時,《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商標注冊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了該商標,運動員可以根據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起訴請求判令商標注冊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