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合肥新站區南冬百貨商店
個體工商戶注冊號:340108600242310
經營者姓名:譚海林 性別:男 民族:漢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經營場所:合肥市物流大道興華農副產品批發市場102-1號商鋪
經營范圍:卷煙、食品、日用百貨、土產日雜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冊日期:2016年6月16日
2016年12月20日,本局對當事人在合肥市物流大道興華農副產品批發市場102-1號的商鋪進行市場監督檢查,檢查發現12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獻禮版、8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5年白酒外箱、內盒為開版印刷現象,經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現場查獲的古井貢牌年份原漿白酒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本局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調查。
經查: 當事人于2015年12月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興華農副產品批發市場102-1號商鋪從事煙、酒等百貨商品零售。
根據當事人陳述:2016年10月,當事人從他人處以1500元的金額購進12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獻禮版,8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5年。之后,當事人以古井貢牌年份原漿獻禮版80元/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5年105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以上購進的白酒。至案發時止,我局現場扣押當事人未售出的12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獻禮版、8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5年,共計20瓶白酒。
2016年12月20日,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我局現場扣押的20瓶涉案古井貢牌年份原漿白酒作出了鑒定,出具了《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報告書》(古鑒(20161220)第031號),鑒定結論:經對此送(取)檢樣品進行檢驗,認定此樣品屬假冒我公司已注冊的古井貢牌年份原漿酒(商標標識)。
當事人對上述鑒定結論無異議。
“古井貢”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第7045126號;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杜松子酒;酒(飲料);白蘭地;威士忌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酒;米酒;黃酒;注冊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人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鎮;注冊有效期限:自公元2010年06月07日至2020年06月06日止。
另查:2016年4月,合肥市新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的經營資格。
證據二、《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打印件2份、涉案商品標價簽2份。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經營涉案商品的事實。
證據三、《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報告書》(古鑒(古鑒(20161220)第031號)1份、商標注冊證材料復印件1份。
證明事項:證明我局查獲當事人的20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白酒為侵犯“古井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證據四、《詢問筆錄》及當事人的《情況說明》各1份。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經營涉案商品的相關情況。
證據五、《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暫扣、封存物資)》(皖財專字(2005)00187754)、《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合工商經檢強字〔2016〕1024號)、《財物清單》(第1027號)各1份。
證明事項:證明我局依法扣押涉案商品的事實。
本局通過仔細對比后證實,涉案白酒的外箱、內盒、合格證、鉚釘、酒瓶、瓶蓋等實際外觀狀況,確與《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報告書》(古鑒(20161220)第031號)所述的外觀鑒定結論一致,故采納了商標注冊人對涉案白酒所作出的鑒定結論。
本局認為,“古井貢”為注冊商標,其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經鑒定,涉案白酒屬于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古井貢”相同注冊商標的侵權商品。當事人經營侵權白酒的行為,既侵害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于2016年4月曾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被合肥市新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該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發生僅僅在不到1年之內,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所指“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情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的規定,按照涉案白酒的標價計算,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計1800元。
2017年1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合肥市工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合工商經檢聽告字〔2017〕1001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之規定,參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行標準》“《商標法》第六十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1.銷售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商品的行為(2)違法經營額在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2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獻禮版、8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5年,共計20瓶白酒。
2、罰款6500元。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徽商銀行合肥城隍廟支行(帳戶:合肥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帳號:1023201021000060888,備注:合肥市工商局(116001))繳納罰款。到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