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違者將按情節輕重,被處以罰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作草案說明時表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業態、商業模式不斷出現,現行法存在一些不適應的地方,如對實踐中新出現的擾亂競爭秩序、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性質的行為,現行法未作列舉;現行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特征發生變化,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依據不夠充分。
為此,修訂草案規定“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前款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競爭秩序的行為”,以使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