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廈門企業,都在使用“廈鷺”,究竟是誰侵權?雙方鬧上法庭,打響一場“廈鷺”爭奪戰。
近日,廈門中院發布了這起因“廈鷺”商標引發的侵權官司,最終,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有意“搭便車”,使用相似的產品裝潢,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10萬元。
起訴
兩企業都用“廈鷺”圖形
原告廈門市金香穗米業公司,早在2008就經授權延續使用泉州市金穗米業公司所擁有相關的知識產權權益,包括涉案的“月亮圖形”注冊商標、“廈鷺”文字商標以及“白鷺圖形”注冊商標以及相關的產品包裝裝潢等。
金香穗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包裝袋使用的裝潢主要特征為:包裝袋正面中間部位,左邊是一個圓形圖案,右邊是一個綠色月亮圖案,在兩圖案上方標有拼音;左邊圓形圖案中有白鷺圖形疊加在紅色圓形圖案上,下方標有“廈鷺”二字;右邊月亮圖形上標有“鑫月芽”字樣,該包裝最早由泉州市金穗米業于2002左右開始使用。
十多年來,廈門金香穗對涉案產品及裝潢進行了持續、廣泛的宣傳,該產品還獲得了第十一屆中國國際糧油產品及設備技術展覽會金獎。
此外,廈門金香穗還針對涉案產品進行了一系列的維權行動。其中,被告廈鷺公司因在生產銷售的大米外包裝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圖形,曾于2008年被工商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
比對
兩家產品包裝基本一致
經查,被告廈門廈鷺糧油工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也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了“新鷺月芽米XIN-LUYUEYAMI及圖形”商標,核準時間是在2010年9月。
經庭審比對,被告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的裝潢,與金香穗公司涉案產品的裝潢基本一致,區別在于被控侵權產品左邊圓形圖案中的文字為“新鷺”,白鷺和紅色圓形圖案周圍環繞有金色麥穗,右邊月亮圖形上的文字為“月芽米”。
廈鷺公司答辯稱,被訴侵權產品裝潢對應的圖案系其自身的注冊商標;被告還在其公司送貨車上使用了“廈鷺糧油”字樣,因此,該行為只是“對自己企業名稱的合法使用”。
判決
易造成混淆廈鷺公司侵權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原告金香穗公司的涉案產品及其裝潢在廈鷺公司涉案商標注冊之前,就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可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而且,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袋正面裝潢與原告涉案產品的包裝裝潢的構圖、整體外觀以及布局近似,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并無明顯差異。
金香穗公司對涉案產品裝潢權的時間早于廈鷺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的時間,所以金香穗公司對其享有“在先權利”。廈鷺公司的注冊商標雖然經核準注冊,但不得損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
此外,廈鷺公司在工商行政處罰案中所使用的裝潢與金香穗公司的涉案產品裝潢近似,可見,廈鷺公司在商標注冊前,便知曉原告公司產品裝潢的存在,其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兩家公司同處廈門市,被告在同類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產品特有裝潢相似的裝潢,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判決還指出,原告金香穗公司的“廈鷺”商標被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被告在其送貨車上將其企業名稱簡化為“廈鷺糧油”,該行為易使公眾對雙方產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被告應在經營活動中規范使用企業名稱,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使用“廈鷺”文字。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涉案產品裝潢的產品,并賠償原告10萬元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