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安徽省銅陵市凱倫西餐廳(簡稱銅陵凱倫西餐廳)成立于2003年4月9日,經營范圍為咖啡、西餐、茗茶。經營期限自200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登記機關為銅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銅陵凱倫西餐廳于經營期間在二樓店面門頭的黃色面板上醒目寫有“KARENCOFFEE 凱倫咖啡”字樣,其經營使用的用具上印有“凱倫咖啡會所、Coffee”等字樣。遼寧省營口市凱倫咖啡娛樂有限公司(簡稱營口凱倫公司)于2001年成立并以“凱倫”咖啡作為企業名稱。2004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凱倫”商標,商標局頒發第3240219號商標注冊證書,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咖啡館、餐館、酒吧、茶館等。商標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營口凱倫公司認為,銅陵凱倫西餐廳未經許可擅自以“凱倫”作為企業名稱經營西餐、酒吧等與營口凱倫公司相似的經營項目,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銅陵凱倫西餐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5萬元。
法院判決: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銅陵凱倫西餐廳自2003年4月始享有對現有名稱的使用權,但其在使用該名稱及字號時應依法規范使用,其在店面門頭上使用“凱倫咖啡”以及在紙巾上使用“凱倫咖啡西餐”等情節不屬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的情形,故不屬于規范使用。從該使用的形式和內容看,雖上述文字是“凱倫咖啡”和“凱倫咖啡西餐”等文字組合,但“凱倫”兩字是詞組中的核心文字,屬于對“凱倫”文字的突出使用,意在宣示其服務的來源或標識,起到商標的功能,“凱倫”字號與注冊商標“凱倫”相比,字體雖不同,但兩者的字義及讀音完全相同。因此,凱倫西餐廳將“凱倫”作為商標使用的行為屬于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判決:銅陵凱倫西餐廳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凱倫”字號;銅陵凱倫西餐廳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駁回營口凱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營口凱倫公司不服,以原審判決賠償數額過低無法彌補其經濟損失為由,提起上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銅陵凱倫西餐廳對“凱倫”字號享有在先的合法權益,并不構成對營口凱倫公司的“凱倫”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營口凱倫公司以在后取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禁止銅陵凱倫西餐廳在先取得的企業名稱(字號)在核準的地域和行業中合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原審法院認定銅陵凱倫西餐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不當。2012年2月10日,法院判決:撤銷原判,駁回營口凱倫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使用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一般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商事主體對依法取得的企業名稱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享有獨占使用權。由于分屬不同的登記系統,實踐中企業名稱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容易發生沖突。
本案中,營口凱倫公司對“凱倫”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銅陵凱倫西餐廳對其企業名稱字號權均是經合法程序取得的權利,“凱倫”與“凱倫”兩者的字義及讀音完全相同,構成近似。因此,本案屬于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案件。我國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權利在先原則是規制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的首要原則。企業字號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沖突時,應遵循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和禁止混淆原則。
本案的焦點是銅陵凱倫西餐廳將其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凱倫”使用在門頭招牌及經營服務用具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營口凱倫公司在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雖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認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這里所指的企業字號是指登記在后的企業字號(相對于商標注冊時間而言)。銅陵凱倫西餐廳登記于2003年4月,營口凱倫公司的“凱倫”商標核準注冊日為2004年1月。
“凱倫”字號權和“凱倫”注冊商標專用權都是經合法程序獲得的權利,“凱倫”字號權的設立時間早于“凱倫”注冊商標,銅陵凱倫西餐廳的在先權利依法應受保護。字號和商標在市場經濟中具有重要的識別功能,享有較高信譽的商標或字號在社會公眾的消費選擇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禁止混淆原則要求商標權利人和企業名稱權人在各自行使權利時,不得使相關公眾對沖突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
本案中,銅陵凱倫西餐廳對其企業名稱中的“凱倫”字號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其自登記成立之日起將“凱倫”字號登記為企業字號并在經營場所內使用時,營口凱倫公司的“凱倫”商標尚未注冊,更無知名度,銅陵凱倫西餐廳設立、使用“凱倫”字號是善意的,并無證據證明存在誤導公眾的惡意及攀附、搭便車情形。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特定的行業如餐飲服務行業允許在誠實信用的前提下,依法適當在牌匾上簡化使用企業名稱。銅陵凱倫西餐廳雖然在店面門頭的牌匾使用“凱倫咖啡”字樣、在用具上使用“凱倫咖啡西餐”字樣,但其自2003年4月核準登記以來,一直在使用含有“凱倫”字號的“凱倫咖啡”或“凱倫咖啡西餐”簡稱,銅陵凱倫西餐廳使用“凱倫”字號具有持續性和合法性。同時,銅陵凱倫西餐廳的營業場所僅在安徽銅陵地區,營口凱倫公司在安徽銅陵并無經營場所,咖啡、餐飲行業的特性,決定了其具有區域性,因此,銅陵凱倫西餐廳對其字號“凱倫”的使用沒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意圖,也沒有對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的后果。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銅陵凱倫西餐廳構成侵權并承擔民事責任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