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審查和注冊審查一樣嗎?
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審查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的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為審查標準的一致性。商標異議的審查與裁定也是由商標局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商標的內(nèi)部監(jiān)督,這就是要求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等審查標準上應當保持一致。但異議裁定中有關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體現(xiàn)了個案原則。
二、商標異議審查和注冊審查有什么區(qū)別?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標準原則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
對于商標注冊申請審查中認為兩商標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的,在異議程序中,商標局通過聽取當事人的理由后,有可能認為構(gòu)成近似商標。如果異議審查標準與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標準完全相同。就在一定程度上使異議制度失去意義。
(二)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屬于主動審查,異議審查屬于被動審查
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將一份申請與不特定的多數(shù)在先注冊或申請商標進行對比審查,對該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全面審查,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商標注冊申請人不參與實質(zhì)審查活動。異議審查僅圍繞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進行,不主動地進行全面審查,因此具有被動性。
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充分機會陳述自己的理由、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三)適用法律條款不同
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所適用的法律條款在商標異議程序中都有適用的余地。如被異議商標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等。
對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無法主動審查和適用的法律條款,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異議程序進行主張,商標局經(jīng)審理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就可以依據(jù)該條款不予被異議商標注冊。例如,保護馳名商標(第13條)、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注冊(第15條)、保護在先權(quán)利和禁止惡意搶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31條)
(四)審查方式不同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目前是由審查員通過錄入形成的電子申請的信息,依照審查標準進行全面審查。確定結(jié)論后,進入復核、簽發(fā)等程序。
商標異議的審查是由審查員審閱異議雙方當事人遞交的書件,進行歸納整理,將陳述的理由和相關證據(jù)提交到合議組進行討論,形成裁定意見,由審查員撰寫裁定文書,由處長簽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