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什么?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哪些行為屬于假冒注冊商標?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所謂“同一種商品”一般指名稱相同的商品,或名稱雖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關于同一種商品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應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狀、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習慣來判斷。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觀不相同,但從消費者情況考慮,在本質上有同一性,應視為同一種商品。如:收音機、錄音機、電唱機,用途結構不同,但在組合音響這一概念上屬于同一商品。因此,同一種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樣的相同商品。
所謂“相同的商標”是指商標的構成要素及組合相同的商標。至于“相同商標”與“相近似商標”應從文字、圖形等構成要素及其組合的方式等角度進行具體認定。
所謂“使用”是指“在商品上的使用”。一般來講,商標在商品上的使用應理解為在商品本身或商品的包裝上的使用。因此,使用商標的商品應當不僅包括進入市場的商品,也包括為銷售而儲存、運輸、展覽的商品。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