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是指: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的書面合同,須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可在一份申請書中載明需要質押的多個注冊號);
2、出質人和質權人的營業執照副本(需經年檢有效)的復印件;
3、《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如果注冊人發生改變,還應附送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4、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權的人簽署的,還應附有關授權文件);
5、具有無形資產評估經驗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商標評估報告;
6、提交雙方出具的商標代理委托書;
1、商標注冊人應持《商標注冊證》和銀行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銀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質押商標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3、借款人與銀行達成初步貸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銀行認可的商標評估機構出具商標價值評估報告,并持該報告與相關材料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4、銀行與商標注冊人簽訂質押合同后,雙方應在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5、執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基本情況報工商局備案。